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事務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撥付;其範圍包括承
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
構)配合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相關事項所需之行政事務支出;其金額不得
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
事務費用金額,由承保機構於年度開始前九個月,比照機關年度預算方式
編列,並將預算書送後備指揮部初審後,陳轉國防部。
事務費年度決算結餘,應全數解繳國庫,如有不足,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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