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忠烈官兵特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特卹金給與基數區分為左列三種:
  一、一等特卹給與八十個基數。
  二、二等特卹給與六十個基數。
  三、三等特卹給與四十個基數。
  前項所稱特卹金給與基數,依軍人撫卹條例基數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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