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官兵傷亡照護金發給遺族之順序、身心障礙等級檢定、發給程序、
核定與廢止權責、申請與領受時效及照護金權利喪失等事項,準用本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
二項規定,增列照護金核定與廢止權責。另明定有關身心障礙等級檢
定、發給程序及申請與領受時效等事項,準用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
關規定辦理,俾符明確。
二、所定「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本條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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