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中央銀行代理國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用存款方式處
  理之。其與國庫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受法令特定之限制外,以契約定之
  ;其契約應經行政院之核准。
  普通基金存款,由財政部在中央銀行設置國庫存款戶,集中管理。
  特種基金之依法律、條約、協定、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遺囑所定,
  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歲入以外,其他公款及保管款之依法令所定,應專戶
  存管之款項,以基金專戶存入當地國庫代理機關。其收支管理辦法,依
  設置該項基金時之規定;其無規定者,準用關於國庫存款戶之普通處理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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