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地區支付處於年度開始十日前,如尚未接獲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之核定
  通知時,得按各機關依據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規定,編送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於額度內先行辦理支付。但該
  暫列數不得超出其已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並應於歲出分配預算核定
  後,再行結算,並調整其未支用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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