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未經簽發之空白國庫支票,應隨時點查,如有喪失,應即查明真相,除
  因不可抗力外,應查究責任,對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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