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將每營業日代收稅款明細資料傳送其總行,該總
  行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金融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營業日
  十三時前傳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
  經財稅網路傳送至各稽徵機關。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稅款,其繳款書報核聯須送交稽徵機
  關者,非經報請各該級政府同意,應於次營業日十二時前,將報核聯區
  分本、外轄並連同彙計單送達當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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