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
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
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
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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