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具有危險性之貨物,應設置專用貨棧儲存之,並先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出具
對設置地點及貨棧安全設備之同意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