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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海關辦公時間為二十四小時。但設置 於實施夜間禁航之航空站者,海關得配合禁航時段調整辦公時間並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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