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23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
  、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共同組織債
  款保管委員會,負責收存。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
  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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