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
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
    立、相關事業之辦理。
三、募款、收受捐贈、借款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四、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五、負債承諾與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六、獎補助款之收支、管理、執行及記錄。
七、代收款項與其他收支之審核、收支、管理及記錄。
八、預算與決算之編製及管理,財務與非財務資訊之揭露。
九、印鑑使用之管理。
十、財產之管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已明定學校法人訂定內部稽核實施辦法之具體規範
    ,爰配合刪除現行序文有關稽核作業規範之規定,以免與內部控制制
    度之訂定有所混淆。
三、為確保文義明晰,序文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資本租賃之屬性,有別於募款、收受捐贈及借款,爰將現行第三
    款中有關「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規定,另列為第四款,現
    行第四款至第七款款次遞移修正為第五款至第八款。
五、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八條規定,修正第八
    款與增訂第九款及第十款有關預決算管理、印鑑使用管理、財產管理
    等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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