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
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
    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