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各該主管機關簽
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經依前條第二項複審通過之經營計畫外,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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