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對於附有防盜拷措施之圖書資訊版本,無法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
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者,得要求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提供破解技術
或代為轉製;圖書館得依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規定,自行
或委由他人破解。
〔立法理由〕 一、依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規定:「(第一項)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
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
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第二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
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
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
形不適用之:…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者……。」及第五十三條規定:「(第一項)中央或地
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
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
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
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二項)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
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第三項)依
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
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
輸。」,爰為專供特殊讀者之合理使用,明定圖書館對於附有防盜拷
措施之圖書資訊本,得採取必要之因應作法,使該項防盜拷措施不致
影響圖書館對特殊讀者所提供之服務。
二、又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所定「著作權人」,應包括著作權人所授權
之人,爰明定圖書館請求之對象包括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
三、另有關圖書館得要求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代為轉製一節,如有因
轉製所生必要費用支出,自應由圖書館支應,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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