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校應輔導校內之外國留學生工作事宜,除於其畢業、退學或休學時函
  報教育部外,如於工作期間有重大違規或成績低落情事,亦應專案報由
  教育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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