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前條受委託辦理檢定授證單位(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之決定,應由本
  會籌設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人組成,其中三分之
  一以上之委員,由本會函請全國性登山團體推薦;其餘委員,由本會遴
  選專家學者擔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申請承辦委託業務之全國性登山團體,不得參與前項之推薦。
  評選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選定之。
  委託期間以五年為限,期滿重新辦理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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