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有之收容人健康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非依法規不得提供其他機 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
規定機關應注意收容人健康資料之管理,非依法規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構 )、法人、團體或個人,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