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機關保有之收容人健康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非依法規不得提供其他機
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
〔立法理由〕
規定機關應注意收容人健康資料之管理,非依法規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構
)、法人、團體或個人,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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