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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看守所因勤務需要須增購戒具,應將規劃購買之原因、戒具樣式、規格及 數量陳報監督機關核定後,始可購置。
〔立法理由〕
規定各看守所購置戒具時,應經監督機關審核其樣式、規格及數量,始可 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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