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或遇重
大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為免他人因無法辨識器械使用者身分而衍生不必要傷害,規定使用器械時
需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惟情況急迫或遇重大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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