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或遇重 大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
為免他人因無法辨識器械使用者身分而衍生不必要傷害,規定使用器械時 需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惟情況急迫或遇重大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