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臺灣高等檢察署、防治中心及警察機
關。
觀護人至指定處所裝置或拆除科技監控設備時,得請相關機關(構)派員
協助。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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