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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次為全文修正,依法制體例,施行日期以新訂案方式處理,爰刪除現行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新訂「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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