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
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
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
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立法理由〕
配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第四點
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為「技術或專業加給,照附表六或行政院所訂加給表數
額支給。」,其附表六「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之適用對象明定為
「原適用本表及原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人員」,爰修正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俾資明確。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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