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
  理本法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修正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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