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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申請人經經濟部核准投資興建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與 經濟部完成簽約手續,並依核定計畫興建及營運。 未依期限簽約或簽約後未依核定計畫完成興建及營運者,經濟部得撤銷 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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