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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89.06.28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八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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