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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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4日廢止 (現行法規)
  公司投資於災區內經指定之地區達一定投資金額或增僱一定人數為員工
  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抵減率、地區、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
  期限、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