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
請登錄為計量技術人員實務訓練機構:
一、計量或檢測相關公會、學會、協會團體,且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計量
    相關教育訓練,累計課程時數達四十小時以上,或最近二年曾接受度
    量衡專責機關委託辦理計量相關教育訓練或研討會。
二、國內合法登記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育訓練機構,且最近二年曾辦理計
    量相關教育訓練,累計課程時數達四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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