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
    全補正。
二、不符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三、申請書所記載之事項不實。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由於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並無申請登記事項,為明確法條文字,將第三
    款文字「申請登記之事項」酌作修正為「申請書所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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