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 全補正。 二、不符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三、申請書所記載之事項不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由於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並無申請登記事項,為明確法條文字,將第三 款文字「申請登記之事項」酌作修正為「申請書所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