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情形外,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 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公司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公示資料者,每一 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於前項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再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一、為臻明確,並參酌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九 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 亦同」所定之「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用語,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