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除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情形外,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
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公司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公示資料者,每一
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於前項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再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立法理由〕
一、為臻明確,並參酌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九
    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
    亦同」所定之「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用語,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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