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標示,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
  輸出商品,得用輸往地區通用文字或國際通用文字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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