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應就其製造或進口電動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二千五百公斤以下)
、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辦理能源效率標示;總重量超過二千五百公斤並在
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電動小貨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
前項能源效率標示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年耗電量。
二、車輛類別。
三、廠牌。
四、認證車型。
五、能源效率值: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
六、純電行程: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
第一項能源效率標示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現行條文所定開始辦理能源效率標示之時間規定,現因已逾該
時間而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另為擴大辦理國內電動車輛之能源效
率標示業務,爰增訂總重量超過二千五百公斤並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
電動小貨車開始辦理能源效率標示之時間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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