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設置2.4GHz及5GHz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WLAN)提供電信服務者,
  應依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或同法第十
  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非供經營電信服務之2.4GHz及5GHz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經審驗或
  型式認證合格者,得自行設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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