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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當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發現缺陷,可能影響船舶之安全、效能、安全設備 或其他設備之完整性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立即向航政機關、驗船機構 或港口國之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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