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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航空站、飛行場如屬軍民合用者,其禁止、限制建築地區,自該航空站、 飛行場移交民航局管理時起,由民航局於本辦法中訂定飛航安全標準範圍 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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