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750041762號、國防部國規委會 字第1070000078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0964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條、第4條條文及第3條示圖一、第4條示圖一之一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3年10月23日交通部(63)交航字第9670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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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5年11月5日內政部(65)臺內營字第 694968號令、交通部(65)交 航字第1052號令、國防部(65)金銓字第353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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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2年8月30日交通部(72)交航字第19630號令、國防部(72)淦湜字 第3527號令、內政部(72)臺內警字第 17666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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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8年5月30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7817號令、國防部恕惻字第2480 號令、內政部臺內字第69890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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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2年12月28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8233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8289 425號、國防部伸信字第884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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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9月14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8925號、國防部(89)戍戎字第306 0號、內政部臺89內營字第898571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原名 稱: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 4週禁止、限制建築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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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7月7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2B000017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0920091555號、國防部猛獅字第092000165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 條(原名稱:飛航安全標準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4週禁止及限制建築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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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60085017號、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 000510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6081991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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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0960085064號、國防部國制研審字 第 0970000161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7081990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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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80085020號、國字研審字第098000 0551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8081991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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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85027號、國防部國制研審字 第0990000518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9081990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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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150034537號、國防部國制研審 字第 1010000334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1080384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7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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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350170202號、國防部國規委會 字第 1040000060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4080495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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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450134792號、國防部國規委會 字第1040000224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40819798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 、第6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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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750041762號、國防部國規委會 字第1070000078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0964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條、第4條條文及第3條示圖一、第4條示圖一之一

立法總說明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係
於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十三次修正施行迄今。為因應
高雄航空站及其周邊都市地區整體發展之需求,在不影響該航空站營運、
安全及未來發展前提下,南跑道將不再作為跑道使用,爰刪除南跑道禁止
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制。茲將此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刪除高雄航空站南跑道起落地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刪除高雄航空站南跑道進場面,並配合將水平面及南側轉接面往北平
    移調整。(修正條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航空站或飛行場起落地帶之飛航安全以下列範圍為標準:
一、桃園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三百公尺,寬由跑
    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二百二十五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意圖一)。
二、臺北、金門及臺東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六十
    公尺,寬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一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
    意圖一)。
三、高雄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六十公尺,寬由跑
    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一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意圖一)。
四、恆春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六十公尺,寬由跑
    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七十五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意圖一)。
前項飛航安全標準之範圍,為禁止建築地區。
〔立法理由〕
為因應高雄航空站暨其周邊都市地區整體發展之需求,南跑道將不再作為
跑道使用,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南跑道起落地帶。

航空站、飛行場及其鄰近地區供航空器進場或繞場之飛航安全以下列範圍
為標準:
一、進場面:
  (一)桃園航空站、臺北航空站、高雄航空站之進場面為在距跑道端六
        十公尺處,寬三百公尺及在跑道端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寬四
        千八百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形之斜面,該斜面自裡往外延伸斜上
        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
        之斜面在距道端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其
        高距比為一比四十(附示意圖一之一、附示意圖一之二及附示意
        圖一之三)。
  (二)金門航空站之進場面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處,寬三百公尺及在
        跑道端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寬四千八百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
        形之斜面,該斜面自裡往外延伸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
        ,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三千零六
        十公尺處至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其高距比為一比四十,東側
        進場面僅管制至距跑道端六千公尺處(附示意圖一之四)。
  (三)臺東航空站之進場面北側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寬三百公尺及
        在距跑道端八千零六十公尺處,寬二千七百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
        形之斜面,該斜面自跑道端向外延伸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
        尺處,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三千
        零六十公尺處至八千零六十公尺處,其高距比為一比四十。南側
        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處,寬三百公尺及在距跑道端八千零六十
        公尺處,寬六千一百一十九公尺所形成之不對稱喇叭口形斜面(
        跑道中心線西側一千三百五十公尺,東側四千七百六十九公尺)
        ,該斜面自跑道端外延伸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
        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三千零六十公尺
        處至八千零六十公尺處,其高距比為一比四十(附示意圖一之五
        )。
  (四)恆春航空站之進場面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處,寬一百五十公尺
        及在跑道端五千公尺處,寬一千六百三十二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
        形之斜面,該斜面自裡往外延伸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
        ,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三千零六
        十公尺處至五千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四十(附示意圖一之六)
        。
二、水平面:
  (一)高雄航空站之水平面,僅設於跑道南側,為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
        圓心,各以三千公尺、五千公尺、七千五百公尺及一萬公尺為半
        徑作圓弧,各圓弧與連接各圓弧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四層橢圓
        帶狀平面,各平面之高度距機場標高分別為六十公尺、九十公尺
        、一百二十公尺及一百五十公尺,各平面間各以高距比為一比二
        十之傾斜面,由外向跑道方向延伸銜接(附示意圖一之一)。
  (二)桃園航空站: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在距機場標高四十五公
        尺之上空,以四千公尺半徑作圓弧,連接此二圓弧與跑道平行之
        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水平面(附示意圖一之一)。
  (三)臺北航空站:僅設於跑道南側,為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以
        三千公尺、六千公尺為半徑作圓弧,各圓弧與連接各圓弧之切線
        範圍內所構成之內外二層橢圓帶狀平面。內層橢圓帶狀平面之高
        度以平行跑道中心線且距跑道中心五百七十公尺至九百七十公尺
        及距跑道中心一千一百八十公尺至三千公尺區隔,分別成為距機
        場標高六十公尺及九十公尺等二種不同高度範圍,二種高度範圍
        間以高距比為一比七之傾斜面銜接。外層橢圓帶狀平面之高度並
        依一0跑道端中心點之二三三方位延伸線及二八跑道端中心點之
        一五六方位延伸線區隔,分別構成距機場標高為一百四十五公尺
        、六百公尺及一百四十五公尺之三個水平面,其間無傾斜面銜接
        。外層橢圓帶狀平面高度為一百四十五公尺者並與內層橢圓帶狀
        平面間以高距比為一比二點四之傾斜面,由外向跑道方向延伸銜
        接(附示意圖一之三)。
  (四)金門航空站之水平面,僅設於跑道南側,為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
        圓心,在距機場標高四十五公尺之上空,以四千公尺半徑作圓弧
        ,連接此二圓弧與跑道平行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水平面(附示
        意圖一之四)。
  (五)恆春航空站之水平面,僅設於跑道西側,為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
        圓心,以三千公尺半徑作圓弧,連接此二圓弧與跑道平行之切線
        範圍內所構成之水平面,平面之高度以平行跑道中心線且距跑道
        中心四百九十五公尺至八百九十五公尺及距跑道中心一千一百零
        五公尺至三千公尺區隔,分別成為距機場標高六十公尺及九十公
        尺等二種不同高度範圍,二種高度範圍間以高距比為一比七之傾
        斜面銜接(附示意圖一之六)。
  (六)臺東航空站: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於跑道東側,在距機場
        標高四十五公尺之上空,以四千公尺半徑作圓弧,連接此二圓弧
        與跑道平行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水平面,於跑道西側在距機場
        標高七十五公尺之上空,以三千公尺半徑作圓弧,連接此二圓弧
        與跑道平行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水平面(附示意圖一之五)。
三、轉接面:
  (一)高雄航空站之轉接面為自距跑道中心線北側一百五十公尺處,向
        北水平延伸二千一百公尺,高度為三百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
        一比七,及自距跑道中心線南側一百五十公尺處,向南水平延伸
        四百二十公尺,高度為六十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比七(附
        示意圖一之一)。
  (二)桃園及臺東航空站之轉接面為自跑道中心線兩側各一百五十公尺
        處,延伸至與進場面水平相接處所形成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比
        七(附示意圖一之二、附示意圖一之五)。
  (三)臺北航空站之轉接面為自距跑道中心線北側一百五十公尺處,向
        北水平延伸二千一百公尺,高度為三百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
        一比七,及自距跑道中心線南側一百五十公尺處,向南水平延伸
        四百二十公尺,高度為六十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比七(附
        示意圖一之三)。
  (四)金門航空站之轉接面為自距跑道中心線北側一百五十公尺處,向
        北水平延伸二千一百公尺,高度為三百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
        一比七,及自距跑道中心線南側一百五十公尺處,向南水平延伸
        三百一十五公尺,高度為四十五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比七
        (附示意圖一之四)。
  (五)恆春航空站之轉接面為自跑道中心線東側七十五公尺處,向東水
        平延伸二千一百公尺,高度為三百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比
        七,及自跑道中心線西側七十五公尺處,向西延伸四百二十公尺
        ,高度為六十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比七(附示意圖一之六
        )。
四、圓錐面:
  (一)桃園之圓錐面其範圍為自水平面之周圍以二千公尺之水平距離斜
        上向外所構成之斜面,該斜面之高距比為一比二十(附示意圖一
        之二)。
  (二)金門航空站之圓錐面,僅設於跑道南側,其範圍為自水平面之周
        圍以二千公尺之水平距離斜上向外所構成之斜面,該斜面之高距
        比為一比二十(附示意圖一之四)。
  (三)臺東航空站之圓錐面,僅設於跑道東側,為自水平面之周圍以二
        千公尺之水平距離斜上向外所構成之斜面,該斜面之高距比為一
        比二十(附示意圖一之五)。
  (四)恆春航空站之圓錐面,僅設於跑道西側,為自水平面之周圍以二
        千公尺之水平距離斜上向外所構成之斜面,該斜面之高距比為一
        比二十(附示意圖一之六)。
前項飛航安全標準之範圍,為限制建築地區。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北跑道文字及第二目規定之
南跑道進場面,並配合將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水平面及第三款第一目
規定之南側轉接面往北平移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