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進倉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及轉口貨物之進倉,應由運送人於貨物運達航空貨運站點收區
      後,檢附艙單交航空貨運站核對點收進倉。
  二、出口貨物之進倉,應由貨主於貨物運達航空貨運站點收區後,檢附
      運送人同意承運之託運申請書交航空貨運站核對點收進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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