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甄選公告文件規定之期限內與觀光署簽訂委託契約
,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一年內不得參與觀光署委託業務之甄選
。但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觀光署另訂適當期限,而於期
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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