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甄選公告文件規定之期限內與觀光署簽訂委託契約 ,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一年內不得參與觀光署委託業務之甄選 。但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觀光署另訂適當期限,而於期 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