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六、紀錄人員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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