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職期調任人員,得依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核給其本人及眷屬赴任旅費,
  並發給搬遷費。
  前項調任人員.如有子女在學者,其轉學依照規定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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