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積
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積分課程之分數,合計至少二十四點,其中
應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合計至少十點;超過
三十六點者,以三十六點計。
第一項繼續教育課程,應包括相關機關所定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
度及能力之課程各達六點,並以每年各一點為原則。
第一項長照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接受繼續教育者,該繼續教
育之課程性質與前三項課程相近者,其積分得相互採認。
〔立法理由〕
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召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推動
小組第十二次會議暨原住民族長照業務合作平臺第十四次會議,是日該會
代表提議,要求原住民族之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應獨立培訓,另為利長照人
員接受具品質之原住民族相關訓練課程,爰修正第三項,規定長照人員六
年期間至少修習相關機關所定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之課
程各六點,每年以各一點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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