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
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於現行國中小學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各學習領域已有相關之能力指標且實施多年,爰參酌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修正第一項之實施對象、頻率及最低時數,
    並刪除第三項規定。
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課程內容已規範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惟基於性
    侵害犯罪防治與性自主教育相互關聯且為重要基礎教育,爰刪除第一
    款至第四款規定課程內容並考量本條聚焦在性自主及與性侵害防治有
    關課程,爰將第五款款次移列為第一款,文字並修正為「他人性自主
    之尊重」,以符實務;另第六款至第八款移列為第二款至第四款,內
    容未修正,第九款移列為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又為防治學齡前幼童性侵害案件,爰增訂第三項,將幼兒園納入性侵
    害防治教育宣導適用對象,加強其身體界線及兒童保護概念。
五、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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