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 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 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修文字。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