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
、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
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鑒於物理治療師服務範疇已不侷限於醫療體系,執業場所包含主管機關認
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各單位,例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教育機構
、體育團體、事業單位等。爰此,為符實務之現況,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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