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
、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
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依據衛生福利部於一零九年八月三日衛部醫字第一0九一六六三九一七號
函,職能治療師得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已不限於機構,爰配合其意旨酌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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