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院施行屍體器官指定捐贈移植手術,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待移植者為登錄系統之有效登錄狀態者。
二、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
    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
    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三、待移植者如為同意捐贈之決定者應予迴避,並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
    定辦理。
四、於醫學考量許可下,同意捐贈之器官數應大於指定數。
五、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醫院應於前項手術完成七日內,將器官捐贈者與受移植者親屬關係之證明
文件及委員審查意見送交器捐登錄中心,並應於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完畢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送交器捐登錄中心,完成資料通報。
第一項第三款未指定捐贈之器官,依前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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