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者,檢察機關應於收到判決書、前科
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後一個月內,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所定,針對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之罪經判處拘役或罰金確定者,規定檢察機關應提供之文件、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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