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之化粧品及其庫存品,於最終處置前,應
予識別及標示,並與合格品分別置放。
〔立法理由〕
定明回收品於最終處置前之暫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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