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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之化粧品及其庫存品,於最終處置前,應 予識別及標示,並與合格品分別置放。
〔立法理由〕
定明回收品於最終處置前之暫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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