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營養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一、參加大學校院、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舉辦之專
      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
      五點。
  二、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營養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
      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
      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
      二倍計。
  三、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
      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
      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為
      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四、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
      講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
      分三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積分一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
      計。
  六、參加營養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超過三十點者,
      以三十點計。
  七、在國內外營養相關雜誌發表有關營養學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
      或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
      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八、在大學院校講授前條所定繼續教育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每年
      至多以十五點計。
  九、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
      年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營養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
  十一、至國內外營養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積
        分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積分五點。超過二
        十五點以二十五點計。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十款
  外之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一
  點得以一點五點計。
  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營養專業團體辦
  理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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