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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物品回收深度分為三個層面: 一、消費者層面:回收深度達到個別消費者之層面。 二、零售商層面:回收深度達到販售場所之層面。 三、批發商層面:回收深度達到進口商、批發商等非直接售予消費者之層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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